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退役軍人事務部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號公布 根據2013年7月5日《民政部關于修改〈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19年12月16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號第二次修訂 2025年7月17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1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等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符合下列情況的中國公民:
(一)在服現(xiàn)役期間因戰(zhàn)因公致殘退出現(xiàn)役的軍人,在服現(xiàn)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xiàn)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zhàn)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zhàn)以及參加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
(四)因參戰(zhàn)以及參加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致殘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應當由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五項、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zhàn)因公傷殘撫恤。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人員符合《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以及有關政策中因戰(zhàn)因公致殘規(guī)定的,可以認定因戰(zhàn)因公致殘;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負有過錯責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戰(zhàn)因公致殘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因戰(zhàn)因公致殘。
第四條 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h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有關評殘程序和撫恤金標準。
第二章 殘疾等級評定
第五條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zhàn)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軍人因戰(zhàn)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xiàn)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因戰(zhàn)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取消其殘疾等級。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在因戰(zhàn)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3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于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提出申請。經軍隊相關部門或者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確認不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如無新增證明材料,不再重復受理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幫助申請,下同)申請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
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傷殘人員殘疾情況發(fā)生明顯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調整殘疾等級。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書面申請,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復印件,軍人退出現(xiàn)役證書(退役軍人證或者退役軍人登記表等)、人民警察證等證件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明和醫(yī)療診斷證明。致殘經過證明應當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執(zhí)行任務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協(xié)議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明材料;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或者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斗爭致殘證明;統(tǒng)一組織參戰(zhàn)以及參加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應當包括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門(急)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復印件以及相關檢驗檢查報告。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能夠證明服現(xiàn)役期間的殘疾情況和殘疾性質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因戰(zhàn)因公致殘原始檔案記載和原始病歷。原始檔案記載是指本人檔案中所在部隊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以及善后處理情況等確切書面記載。職業(yè)病致殘需提供有直接從事該職業(yè)病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原始病歷是指原所在部隊體系醫(yī)院出具的能說明致殘原因和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原件、出院小結或者門(急)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傷殘人員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提交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的就診病歷以及醫(yī)院檢驗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殘疾等級,應當書面通知傷殘人員進行殘疾情況鑒定。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材料7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zhàn)因公負傷條件的,在報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應當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并在收到齊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fā)《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人員,通知本人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對屬于因戰(zhàn)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由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人員,先由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依據原始病歷判定其服現(xiàn)役期間殘疾情況是否達到殘疾等級評定標準。達到標準的,通知本人進行殘疾情況鑒定,根據當前殘疾情況出具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達不到標準的,直接出具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人員,由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根據當前殘疾情況出具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視情通知本人進行殘疾情況鑒定。職業(yè)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承擔職業(yè)病診斷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漆t(yī)院作出。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依據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簽署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并報送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zhàn)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補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應當根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相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因戰(zhàn)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鑒定達不到新評或者調整殘疾等級標準的,應當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九條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審查后,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對符合條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根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相關規(guī)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材料初審后,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認為符合條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聯(lián)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h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調整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證件一并上報。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公示意見情況進行審核,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證件(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于公示結束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fā)給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公示結束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重新進行鑒定。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為最終結論。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成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對殘疾情況與應當評定的殘疾等級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二條 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上述順序只發(fā)給一種證件,并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注明再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并評殘后的等級和性質。
致殘部位不能合并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含)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
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撫恤金高者定性。
第三章 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傷殘證件的發(fā)放種類:
。ㄒ唬┩艘圮娙嗽诜F(xiàn)役期間因戰(zhàn)因公因病致殘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ǘ┤嗣窬煲驊(zhàn)因公致殘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三)因參戰(zhàn)以及參加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證》;
(四)因參戰(zhàn)以及參加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zhí)行軍事勤務致殘的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
。ㄎ澹┢渌藛T因公致殘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或者其他相關證件。
第十四條 傷殘證件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作。證件的有效期:15周歲以下為5年,16周歲至25周歲為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為20年,46周歲以上為長期。持證人可以在證件有效期滿之日前3個月內申請換發(fā)證件。
第十五條 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或者損毀、遺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shù)娇h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換發(fā)證件或者補發(fā)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本人登報聲明作廢。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連同照片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將新辦理的傷殘證件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fā)給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傷殘人員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定居前,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注明變更內容。對需要換發(fā)新證的,“身份證號”處填寫定居地的居住證件號碼。“戶籍地”為國內撫恤關系所在地。
第十七條 傷殘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傷殘人員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傷殘證件,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傷殘證件應當有登記手續(xù)。送達的材料或者證件,均須掛號郵寄或者由申請人簽收。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四章 傷殘撫恤關系轉移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退出現(xiàn)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應當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xù)或者移交手續(xù)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登記簿》、《殘疾軍人證》、軍隊相關部門監(jiān)制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軍人退出現(xiàn)役證書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可以結合審查情況復查鑒定殘疾情況。認為符合條件的,將《殘疾軍人證》以及有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fā)還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更正,或者按照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重新評定殘疾等級。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和評殘材料的不予登記,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收回《殘疾軍人證》,并移交當?shù)毓矙C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傷殘人員跨省遷移戶籍時,應當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系,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發(fā)送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并同時將此信息逐級上報本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請人提供的傷殘證件后,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審查情況復查鑒定殘疾情況。遷入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后,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fā)還申請人。各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遷出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件以及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復印備查。
第二十二條 傷殘人員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遷移的有關手續(xù),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五章 撫恤金發(fā)放
第二十三條 傷殘人員從被評定殘疾等級的當月起,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發(fā)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當?shù)貥藴拾l(fā)給。由于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發(fā)的,不予補發(fā)。
第二十四條 在境內異地(指非戶籍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定居的傷殘人員,經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 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聯(lián)系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lián)系和確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lián)系、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后60日內仍未聯(lián)系、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fā)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與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后,從當月起恢復發(fā)放傷殘撫恤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fā)的撫恤金不予補發(f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加強協(xié)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對人員信息、待遇領取等情況,每年對享受傷殘撫恤金的對象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傷殘人員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后的下一個月起停發(fā)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其傷殘證件自然失效。
第二十七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審批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數(shù)額、對象審批或者發(fā)放撫恤金的;
(四)在傷殘撫恤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虛報傷殘人員數(shù)據申報撫恤金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傷殘人員以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違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殘情的;
(二)冒領撫恤金的;
(三)騙取醫(yī)藥費等費用的;
(四)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的;
(五)其他弄虛作假騙取撫恤金的。
第二十九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發(fā)布的通緝令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具有中止或者取消撫恤優(yōu)待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或者取消撫恤優(yōu)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監(jiān)護人。
第三十條 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后,經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申請,并經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的當月起恢復撫恤和相關待遇,原停發(fā)的撫恤金不予補發(fā)。
辦理恢復撫恤手續(x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二條 因戰(zhàn)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現(xiàn)役軍人轉改的軍隊文職人員,因在作戰(zhàn)和有作戰(zhàn)背景的軍事行動中承擔支援保障任務、參加非戰(zhàn)爭軍事行動以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且列入軍事訓練計劃的軍事訓練因戰(zhàn)因公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退出軍隊后的傷殘撫恤管理按照本辦法退役軍人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和軍隊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軍隊文職人員依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評定殘疾等級的,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文職人員證》。
第三十三條 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辦法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
第三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鑒定殘疾情況、鑒定材料真?zhèn)嗡钑r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3.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
4.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
5.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
6.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
7.評定殘疾情況公示書